唐律疏义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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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职制中(凡

一十九条/)<
  制书误辄改定
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官文书误不
请官司而改定者笞四十知误不奏请而行者亦如之
辄饰文者各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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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制书有误谓旨意参差或脱剩文字于理有
 失者皆合覆奏然后改正施行不即奏闻辄自改定
 者杖八十官文书谓常行文书有误于事改动者皆
 须请当司长官然后改正若有不请自改定者笞四
 十知制书误不奏知官文书误不请依错施行亦如
 之制书误得杖八十官文书误得笞四十依公式令
 下制敕宣行文字脱误于事理无改勋者勘检本案
 分明可知即改从正不须覆奏其官文书脱误者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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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官改正辄饰文字者各加二等谓非动事修饰其
 文制书合杖一百官文书合杖六十若动事自从诈
 增减法
  上书奏事犯讳
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馀文书
误犯者笞五十 疏义曰上书若奏事皆须避宗庙讳有误犯者杖八
 十若奏事口误及馀文书误犯者各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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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
(嫌名谓若禹与雨丘与区二名谓/言徵不言在言在不言徵之类)
 疏义曰普天率土莫匪王臣制字立名辄犯宗庙讳
 者合徒三年若嫌名者则礼云禹与雨谓声嫌而字
 理殊丘与区意嫌而理不别及二名偏犯者谓复名
 而单犯并不坐谓孔子母名徵在孔子云季孙之忧
 不在颛臾即不言徵又云杞不足徵即不言在此色
 既多故云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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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书奏事误
诸上书若奏事而误杖六十口误减二等<(口误不失/事者勿论)<
 疏义曰上书谓书奏特达奏事谓面陈有误者杖六
 十若口误减二等合笞四十若口奏虽误事意无失
 者不坐
上尚书省而误笞四十馀文书误笞三十(误谓脱剩<文/字反错失者)<
 疏义曰上尚书省而误者谓内外百司应申尚书省
 而有文字脱剩及错失者合笞四十馀文书误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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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尚书省凡是官文书误者合笞三十
即误有害者各加三等<(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疋而言十疋之类)<
 疏义曰上书奏事误有害者合杖九十上尚书省误
 有害者合杖七十馀文书误有害者合杖六十是名
 各加三等注云有害谓当言勿原而言原之当言千
 疋而言十疋之类称之类者自须以类求之类例既
 多事非一端假有犯罪当言原之而勿原当言勿原
 而言原之承误已行决及原放讫者此即当条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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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所为重者自从失出入论不可直从有害加三
 等
若误可行非上书奏事者勿论<(可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
(甲申/之类)
 疏义曰上尚书省以下虽误案验可行者皆不坐可
 行者谓案验其状省察是非不容更有别议当言甲
 申之日而言甲申之日如此之类是案省可知虽误
 皆不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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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奏而不奏
诸事应奏而不奏不应奏而奏者杖八十应言上而不
言上(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不应言上而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
言上应行下而不行下及不应行下而行下者各杖六

 疏义曰应奏而不奏者谓依律令及式事应合奏而
 不奏或格令式无合奏之文及事理不须闻奏者是
 不应奏而奏并合杖八十应言上者谓合申上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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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上注云虽奏上不待报而行亦同谓事合奏及己
 申上应合待报者皆须待报而行若不待报而辄行
 者亦同不奏不申之罪若据文且奏且行或申奏知
 不须待报者不当此坐不应言上者依律令及格式
 不遣言上而辄言上及不由所管而越言上者假谓
 州管县都督管州州县事须上省皆须先申所管州
 府不申而越言上者并事应行下而不行下不应行
 下而行下者谓应出符移关牒刺而不出行下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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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符移关牒刺而出行下者各杖六十
  事直代判署
诸公文有本案事直而代官司署者杖八十代判者徒
一年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
 疏义曰公文谓在官文书有本案事直唯须依行或
 奏状及符移关解刺牒等其有非应判署之人代官
 司署案及署应行文书者杖八十若代判者徒一年
 其亡失案而代者各加一等代署者杖九十代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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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一年半此皆谓事直而代者若有增减出入罪重
 者即从重科依令授五品以上画可六品以下画闻
 代画者即同增减制书其有制可字侍中所注止当
 代判之罪
  受制出使不返
诸受制出使不返制命辄干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
所废阙者徒三年馀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
废阙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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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受制敕出使事讫皆须返命奏闻若不返命
 更干预他事者徒一年半以故有所废阙者徒三年
 馀使谓非制使妄干他事者杖九十以故有所废阙
 者徒一年越司侵职者谓设官分职各有司存越其
 本局侵人职掌杖七十其受三后及皇太子令出使
 不返命得罪依减制敕一等
  匿父母夫丧(问答二/)
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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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
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疏义曰父母之恩昊天莫报荼毒之极岂若闻丧妇
 人以夫为天哀吁父母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日待
 时若匿而不即举哀者流二千里其嫡孙承祖者与
 父母同丧制未终谓父母及夫丧二十七月内释服
 从吉若忘哀作乐注云自作遣人等徒三年其父卒
 母嫁及为祖后者祖在为祖母若出妻之子并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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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之内未合从吉若忘哀作乐自作遣人等亦徒三
 年杂戏徒一年乐谓金石丝竹笙歌鼓舞之类杂戏
 谓摴蒲双陆弹棋象博之属即遇乐而听谓因逢奏
 乐而遂听者参预吉席谓遇逢礼晏之席参预其中
 者各杖一百
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
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疏义曰期亲尊长谓祖父母曾高父母亦同伯叔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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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姑兄姊夫之父母妾为女君此等闻丧即须举发
 若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谓未踰期月释服
 从吉者杖一百大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九十未踰九
 月释服从吉杖八十小功尊长匿不举哀杖七十未
 踰五月释服从吉杖六十缌麻尊长匿不举哀笞五
 十未踰三月释服从吉笞四十其于卑幼匿不举哀
 及释服从吉各减当色尊长一等出降者谓姑姊妹本
 服期出嫁九月若于九月内释服从吉者罪同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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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长科之其服数止准大功之月馀亲出降准此若
 有殇降为七月之类亦准所降之月为服数之限罪
 依本服科之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此
 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
 问曰闻丧不即举哀于后择日举讫事发合得何罪 答曰依礼斩衰之哭往而不返齐衰之哭若往而返
 大功之哭三曲而偯小功缌麻哀容可也准斯礼制
 轻重有殊闻丧虽同情有降杀期亲以上不即举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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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虽举讫不可无罪期以上从不应得为重若大功
 从不应得为轻小功以下哀容可也不合科罪若未
 举事发者各从不举之坐
 又问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答曰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助哀又
 云小功将至不绝乐丧服云古者有死于室中者即
 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哀戚或遣人
 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须加惩诚律虽无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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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
 从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可重于释服之罪
  府号官称犯名
诸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
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
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
 疏义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
 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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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
 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其有贪荣昧进冒居此官祖
 父母父母老疾委亲之官谓年八十以上或笃疾依
 法合侍见无人侍乃委置其亲而之任所妄增年状
 以求入侍者或未年八十及本非笃疾乃妄增年八
 十及笃疾之状及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
 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选求仕从各府号官
 称以下合处徒一年注云谓父母丧禫制未除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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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
 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
 内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名为冒哀合徒一年若释
 去禫服而求仕自从释服从吉之法及在心丧内者
 谓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
 丧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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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及
 妻妾作乐者以其不孝不义亏斁特深故各徒一年
 半
  指斥乘舆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干/涉乘舆者上诣)非切害
者徒二年
 疏义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
 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因涉乘舆者上请谓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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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式言议是非而因涉乘舆者与指斥乘舆情理稍
 异故律不定刑名临时上请非切害者徒二年谓语
 虽指斥乘舆而情理非切害者处徒二年
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因私事斗/竞者非)
 疏义曰谓奉制敕使人有所宣告对使拒捍不依人
 臣之礼既不承制命又出拒捍之言者合绞注云因
 私事斗竞者非谓不涉制敕别因他事私自斗竞或
 虽因公事论竞不干预制敕者并从殴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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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驿使稽程
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依令给驿者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劵
 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据此驿数以为行程稽
 此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若军务要速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
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
 疏义曰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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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
 三等有所废阙者谓稽迟废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
 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须满百刻为由驿使稽迟遂
 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
 者绞若临军对寇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
  驿使以书寄人
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若致稽
程以行者为首驿使为从即为军事警急而稽留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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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有所废阙/者从前条)其非专使之书而便寄
者勿论
 疏义曰有军务要速或追徵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
 乘驿赍送文书无故谓非身患及父母丧者以所赍
 文书别寄他人送之及受寄文书者各徒一年若致
 稽程谓行不充驿数计程重于徒一年者即以受书
 行者为首驿使为从此谓常行驿使而立罪名即为
 军事警急报告征讨掩袭救援及境外消息之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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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留罪在驿使故以驿使为首行者为从注云有所
 废阙者从前条谓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
 人城戍者绞其非专使之书谓非故遣专使所赍之
 书因而附之其使人及受寄人并勿论
  文书应遣驿
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
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依公式令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及诸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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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速大事皆合遣驿而所司乃不遣驿非应遣驿而
 所司乃遣驿若违者各杖一百又依仪制令皇帝践
 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
 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
 馀附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违者亦合杖一百故
 云罪亦如之
  驿使不依题署
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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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
 疏义曰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
 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
 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
 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
 等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
 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
 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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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乘驿马
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
(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馀条驿/司准此)
 疏义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
 品及国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
 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疋馀官爵及无品人各一疋
 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此是
 令文本数数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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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下
 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馀使
 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增乘马罪一
 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增乘驿马及
 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
 勿论馀条驿司准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  乘驿马枉道(问答一/)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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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越至他所者各加一等<(谓越过所/诣之处)经驿不换马
杖八十<(无马者/不坐)
 疏义曰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
 别行是为枉道越至他所者注云谓越过所诣之处
 假如从京使向洛州无故辄过洛州以东即计里加
 枉道一等经驿不换马至所经之驿如不换马者杖
 八十因而致死依厩牧令乘官畜产非理致死者备
 偿无马者不坐谓在驿无马越过者无罪因而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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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不偿
 问曰假有使人乘驿马枉道五里经过反覆往来便
 经十里如此犯者从何科断
 答曰律注枉道本虑马劳又恐行迟于事稽废既有
 往来之理亦计十里科论
  乘驿马赍私物
诸乘驿马赍私物<(谓非随身/衣仗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馀条驿/驴<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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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乘驴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
 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
 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
 四十罪止杖九十馀条驿驴准此者谓稽程枉道之
 类诸条驿驴得罪皆准马减二等
  长官使人有犯
诸在外长官及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
即推皆须申上听裁若犯当死罪留身待报违者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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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罪四等 疏义曰在外长官谓都督刺史折冲果毅镇将县令
 关监等长官及诸使人于使处有犯者所部次官以
 下及使人所诣之司官属并不得辄即推鞫若无长
 官次官执鱼印者亦同长官皆须先申上司听裁若
 犯当死罪谓据紏告之状合死者散留其身待上报
 下违者各减所犯罪四等留身者印及管钥付知事
 次官其铜鱼仍留拟勘敕符虽复留身未合进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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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符节事讫
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
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义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
 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
 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
 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
 <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应输纳而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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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虽更违日
 罪亦不加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
 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更请至门下送输
 既无限日行至即纳违日者既非铜鱼之符不可依此
 科断自依纸劵加官文书稽罪一等其禁苑门符及
 交巡鱼符若木契等于馀条得减罪二等输纳稽迟
 者准例亦减二等若本契应发兵者同上符节之罪
  公事应行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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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公事应行而稽留及事有期会而违者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疏义曰凡公事应行者谓有所部送不限有品无品
 而辄稽留及事有期会谓若朝集使及计帐使之类
 依令各有期会而违不到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
 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但事有期
 限者以违限日为坐无限者以付文书及部领物后
 计行程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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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公事有限主司符下乖期者罪亦如之若误不依题
署及题署误以致稽程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公事有限与上文事有期会义同上文谓在
 下有违此文谓主司下符乖期者罪亦如之并同违
 期会之罪若使人不依题署错诣他所及由曹司题
 署有误而致稽程者各减二等谓违一日笞三十减
 二等笞十罪止徒一年半减二等各合杖一百
 唐律疏义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