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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一(凡一千五条/)<
疏义曰斗讼律者首论斗讼之科次言告讼之事
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击讯律
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
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斗讼一(凡一千五条/)<
疏义曰斗讼律者首论斗讼之科次言告讼之事
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后魏太和年分击讯律
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后周为
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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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防斗讼故次于贼盗之下
斗殴手足他物伤(问答一/)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
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义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
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
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
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
斗殴手足他物伤(问答一/)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
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义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
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
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
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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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
因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
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伤下手
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于人
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
因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擒其
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于人
状则不轻于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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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各杖八十
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方寸者若
方斜不等围绕四方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
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
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发不满方寸者止从殴
法其有拔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
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疏义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发方寸以上各杖八十
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方寸者若
方斜不等围绕四方为方寸
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
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发不满方寸者止从殴
法其有拔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
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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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折齿毁耳鼻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
(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
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冗人耳鼻
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
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
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
(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
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疏义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冗
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
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
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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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
不加罪及髡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髡发不尽仍
堪为髻者止当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髡发
遂将入已者依贼盗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
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
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伤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
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兵刃斫射人
不加罪及髡截人发者各徒一年半其髡发不尽仍
堪为髻者止当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髡发
遂将入已者依贼盗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
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
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伤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
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兵刃斫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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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槊矛/踬之属即殴罪重)
(者从/殴法)
疏义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注云
兵刃谓弓箭刀槊矛踬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
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
射人不着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
着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
此之类即从殴法
(者从/殴法)
疏义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注云
兵刃谓弓箭刀槊矛踬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
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
射人不着即从殴法
着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
此之类即从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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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
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义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
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
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
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
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
限外死者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
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义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
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
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
因打而落者各徒二
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
限外死者虽或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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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
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
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
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
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
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于
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殴人折跌支体瞎目(问答一/)
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
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
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
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
三
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殴人折跌支体瞎目(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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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
(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疏义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
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
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
节差跌失于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
一目于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
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疏义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
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
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
节差跌失于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
一目于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于
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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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于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
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馀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
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
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
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即损二事于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
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义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
并减二等虽非支体于馀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
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
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
赎今先废
即损二事于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
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义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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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
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
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
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
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哑更断其舌如此
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
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
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
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
从伤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哑更断其舌如此
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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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于被人毁损在
法岂宜异制如人旧哑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
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斗故杀用兵刃(问答一/)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
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疏义曰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
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
法岂宜异制如人旧哑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
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斗故杀用兵刃(问答一/)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
刃杀者与故杀同(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疏义曰斗殴者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
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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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
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
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
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馀条用兵
刃准此谓馀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
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
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
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
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
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馀条用兵
刃准此谓馀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
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
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
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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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
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
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
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义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
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
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
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
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义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
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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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
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杀伤法 保辜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
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
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义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
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
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杀伤法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
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
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义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
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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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
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
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
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
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折足杀
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
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
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
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
今言
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折足杀
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
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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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者)
疏义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
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依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
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
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
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
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
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
疏义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
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依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
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
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
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
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
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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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
刃汤火为辜限
同谋不同谋殴伤人(问答一/)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
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各减二等至死
者随所因为重罪
疏义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
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
刃汤火为辜限
同谋不同谋殴伤人(问答一/)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
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
者随所因为重罪
疏义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
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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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
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
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
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
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
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
里馀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
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
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
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
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
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
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
里馀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
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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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即乙为重罪由
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馀各减二等
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二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
手为重罪 疏义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
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
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
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馀各减二等
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二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
手为重罪
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
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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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丙为指折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
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
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
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馀各徒三年元谋减一
等流三千里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
馀各减二等
疏义曰假有人群党共殴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
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
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
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馀各徒三年元谋减一
等流三千里
馀各减二等
疏义曰假有人群党共殴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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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
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馀
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
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馀各徒二年半其不
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馀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
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
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馀
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
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馀各徒二年半其不
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馀亦减二等
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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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
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
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
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
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
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
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
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
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
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
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
支折乙为从后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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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二年即
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
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
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
徒三年 威力制缚人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
殴伤二等
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
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
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
徒三年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
殴伤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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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于人者各以斗殴论依
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纆明同他物
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
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伤二等谓因缚
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
加斗殴伤二等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
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纆明同他物
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
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伤二等谓因缚
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
加斗殴伤二等
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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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
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
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
殴杀丙丁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
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
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
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
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
殴杀丙丁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
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
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
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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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相殴伤论如律(问答一/)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
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义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
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
或甲是良人乙是贱𨽻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
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间
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
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义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
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
或甲是良人乙是贱𨽻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
四十乙殴甲不伤加
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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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
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
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
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
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答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
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
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
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
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后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
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后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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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卑幼折伤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据
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
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
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
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宫内忿争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
以刃相向者徒三年
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
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
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
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宫内忿争
诸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
以刃相向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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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
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德等门以内为宫内卫禁律
宫城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
声彻于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
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加斗殴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馀)
(条称加/者准此)
疏义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为殿内
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德等门以内为宫内卫禁律
宫城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
声彻于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
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又加斗殴伤二等<(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馀)
(条
疏义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为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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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
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
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
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
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凡
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
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斗伤
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
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
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
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
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于宫内相殴徒一年凡
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于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
徒二年是重于殿内相殴徒一年
二等注云计加重于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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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于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
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
加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
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
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
馀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
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殴制使府主县令
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
加重于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
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
罪同此是计加不重于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
馀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于本罪者
即须加加不重者
殴制使府主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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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
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
疏义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
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于名例解讫
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
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
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
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
疏义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
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于名例解讫
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
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
及折手足指
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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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
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疏义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
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𨽻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
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
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
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
轻者加凡斗一等假有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
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疏义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
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𨽻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
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
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
三等合徒二
轻者加凡斗一等假有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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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讣加重
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
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
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
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
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
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
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
于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
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
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
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
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
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
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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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亲自闻之乃为詈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
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
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
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
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
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
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
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
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佐职统属殴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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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
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
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戍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
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
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
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
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
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义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
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戍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
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
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
郎将以上诸
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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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
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
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
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
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
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于
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计加得重并
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
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
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
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
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
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
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计加得重并
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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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
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
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
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殴府主县令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
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义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
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
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
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殴府主县令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
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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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
一齿凡殴亦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一等合
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
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
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问答二/)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
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一齿凡殴亦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一等合
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
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
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问答二/)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
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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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皇家戚
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
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
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
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
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
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
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
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
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于诸条相
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
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
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
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
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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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
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
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
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佐职为
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
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
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
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
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佐职为
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
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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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
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㨿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
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流外官殴议贵(问答一/)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
流二千里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
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㨿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
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流外官殴议贵(问答一/)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
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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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
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
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
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
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
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
加凡斗伤二等
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
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
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
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
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
加凡斗伤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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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
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
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
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于凡斗徒三年加
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
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
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
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
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
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于凡斗徒三年加
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
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
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
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卷二十一 第 24a 页 WYG0672-0268c.png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
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
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
殴凡人尚各加罪况于贵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
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
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凡斗
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于死
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
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
殴凡人尚各加罪况于贵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
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
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于死既于凡斗
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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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
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
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
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
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
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
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唐律疏义卷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