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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三(凡一/十条)<
奸盗略人受财(问答/一)
诸犯奸盗略人
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义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
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唐律疏义卷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三(凡一/十条)<
奸盗略人受财(问答/一)
诸犯奸盗略人
及受财而不枉法<(并谓断/徒以上)
疏义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
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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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疏义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
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
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逃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
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
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
疏义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
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参对及合
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逃
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
免官以否
答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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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
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
(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义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
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
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
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
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谓/二)
(官并免爵及
疏义曰曾高以下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
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
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据男夫娶妻不
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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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义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
官比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
所不至者听留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
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赦有馀罪者听从官
当减赎法
府号官称(问答/一)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
疏义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
官比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
所不至者听留者王及公侯
二等以外历任之官是也若会赦有馀罪者听从官
当减赎法
府号官称(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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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疏义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
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祖父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
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
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疏义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
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
疏义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
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祖父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
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
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
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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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
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
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在父母丧生子及娶妾
疏义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
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
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
答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
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
疏义曰在父母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
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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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
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疏义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
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
丧内者并合免其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闻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
(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疏义曰居丧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
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丧禫
丧内者并合免其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闻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
(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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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𨽻诸司职掌课役不
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
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𨽻相生或有今朝配没
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
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
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
疏义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
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
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𨽻相生或有今朝配没
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
婢者官私婢
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
疏义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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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
执事即免勋官高者
注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疏义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
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
须追夺
除名者(问答/三)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执事即免勋官高者
注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疏义曰假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
任高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高品前得冒荣告身仍
须追夺
除名者(问答/三)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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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
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
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点防之
限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疏义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
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
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
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故云各从本色又
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点防之
限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疏义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
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虽有
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百六十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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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出身者犯法除名六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
三品以上奏闻听𠡠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
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
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
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出身
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此令文出身高于常叙
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
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
三品以上奏闻听𠡠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
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
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
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高于此法者听从高出身
谓藉荫及秀才明经之类准
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
高者听从高又军防令勋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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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
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
(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法)
疏义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
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
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
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妇人因/夫子得)
(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法)
疏义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
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
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不尽今被特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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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
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
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
在有官爵者听依式法
疏义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乡
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有在
答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
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
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
在有官爵者听依式法
疏义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
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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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乡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
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
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问夫子官爵故不依
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
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
高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问夫子官爵故不依
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
答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
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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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
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
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
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
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 疏义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听叙称
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
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
三品以上及勋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
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
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
期者匝四时曰期从敕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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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也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
载之后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
所居官
疏义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
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
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
至徒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
载之后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
所居官
疏义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
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九品以上犯私
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
至徒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敕免官者叙法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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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
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
(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疏义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
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
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
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
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若勋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
(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疏义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勋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
职事勋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
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护军叙此是各听依
所降品叙故注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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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类即降品卑于武骑
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馀有历任官者各
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疏义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
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
官当馀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
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断讫更犯馀有历任官者各
依当免法<(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疏义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
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
官当馀有历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断
更犯通以降所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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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高者当
疏义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
事二官先以高者当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
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
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疏义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
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断讫更犯经三
疏义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勋官职
事二官先以高者当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勋
官先以勋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高者当不限勋
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疏义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
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断讫更犯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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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
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
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
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之
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疏义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勋
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
当徒用官不尽断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
重犯总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
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之
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疏义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
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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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疏义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
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
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
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疏义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
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
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
论否
答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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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即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
注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疏义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
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
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期
年之后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则依令
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
官叙例
注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疏义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
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
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期
年之后听叙其犯徒
六载徒则役满叙之虽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
官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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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课役之限虽有历任之官不得预朝参之例
疏义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
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
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
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准此
以官当徒不尽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
罪馀罪收赎
疏义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历
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历任二品
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参之例其免所居官及
以官当徒限内未叙
以官当徒不尽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
罪馀罪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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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
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
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馀罪半
年收赎之类
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
疏义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勋官于监临内盗
绢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疋
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
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
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馀罪半
年收赎之类
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
疏义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勋官于监
绢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疋
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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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准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疏义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
各准所犯准当徒流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
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
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
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即徵铜四十斤赎二
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疏义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
各准所犯准当徒流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
有历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
四年以正七品上一
官当徒一年更无历任及勋官即徵铜四十斤赎二
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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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依例免官此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其馀爵者虽有馀罪不赎
疏义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令并除
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除名比徒三年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
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
(重/)
其馀爵者虽有馀罪不赎
疏义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令并除
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除名比徒三年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
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若所枉重者自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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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
级比徒流外之职品秩早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
故云不用此律
注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
疏义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盗绢一
疋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虚诬告人不
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年免官者谓告五品于
监临外盗绢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虚反坐不
级比徒流外之职品秩早微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
故云不用此律
注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类故制此比
疏义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盗绢一
疋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虚诬告人不
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
监临外盗绢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虚反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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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止科徒一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谓告监临
内奸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若虚反坐不可
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类者谓不盗监临内
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监临或实盗监临官人判作不
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
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
若过致资给或为保證及故纵等有除免者皆从比
徒之例故云之类
内奸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若虚反坐不可
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类者谓不盗监临内
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监临或实盗监临官人判作不
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
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
若过致
徒之例故云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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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疏义曰谓诬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者自从
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复仍准比徒之法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
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假有人告道
士等辄著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
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历门教化
疏义曰谓诬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者自从
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复仍准比徒之法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
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依格道士等辄著俗服者还俗假有
士等辄著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
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历门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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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百日苦使若实不教化枉被诬告反坐者诬告苦
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谓应断还
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应还俗及苦使官司枉入
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从本法
犯流应配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谓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
(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义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
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谓应断还
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应还俗及苦使官司枉入
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从本法
犯流应配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本条谓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
(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义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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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三流远近虽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
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义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
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
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缘坐流及因反逆免死
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
后亦听仕
重与常流理别故流三千里居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疏义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
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
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
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
后亦听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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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从之
疏义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
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听放即
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绝者当遣离之
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离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疏义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
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答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听放即
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绝者当遣离之
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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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曾高以下及元孙以上欲随流人去者听之
移乡人家口亦准此
疏义曰移乡人妻妾随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不得
弃放妻妾皆准流人故云亦准此
若移流人身丧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 疏义曰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到配所
三年必经造籍故云虽经附籍三年内听还既称愿
还即不愿还者听住
移乡人家口亦准此
疏义曰移乡人妻妾随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不得
弃放妻妾皆准流人故云亦准此
若移流人身丧家口虽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
三年必经造籍故云虽经附籍三年内听还既称愿
还即不愿还者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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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造畜蛊毒家口不听还之例(下条/准此)<
疏义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虽会赦犹流
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听还之例
注下条准此
疏义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
法听还上有下条准此之语下有准上法之文家口
合还及不合还一准上条之义
流配人在道
疏义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虽会赦犹流
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听还之例
注下条准此
疏义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
法听还上有下条准此之语下有准
合还及不合还一准上条之义
流配人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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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
(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义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
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馀水沿溯程各不同但车马及
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义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
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
(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义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
三十里其水程江河馀水沿溯程各不同但车马及
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
疏义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
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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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类准令临时应给
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听除假故不入程限故
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疏义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
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有故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类准令临时应给
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听除假故不入程限故
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疏义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
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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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亡者虽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
仍准上法听还
疏义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即逃者
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还者准上法听
还
犯死罪非十恶(问答/一)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
成丁者上请
仍准上法听还
疏义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即逃者
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还者准上法听
还
犯死罪非十恶(问答/一)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
成丁者上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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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非谓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
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据令应侍户
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
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允侍家有期亲进丁及
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
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于曾玄非期亲纵有亦
合上请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
请
母通曾高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
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皆申刑部
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允侍家有期亲进丁及
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
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高于曾玄非期亲纵有亦
合上请若有曾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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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谓非会赦/犹流者)
疏义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
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听不
须上请
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
疏义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赦限依
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会赦者得
从赦原
疏义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
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听不
须上请
不在赦例<(仍准同季流人未上道/限内会赦者从赦原)
疏义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赦限依
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会赦者得
从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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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调依旧
疏义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祖为其充侍未流
故云课调依旧 问曰死罪囚家无期亲上请𠡠许充侍若逢恩赦合
免死以否
答曰权留养亲不在赦例既无各字止为流人但死
罪上请敕许留侍经赦之后理无杀法况律无不免
之制即是会赦合原又断死之徒例无输课虽得留
疏义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祖为其充侍未流
故云课调依旧
免死以否
答曰权留养亲不在赦例既无各字止为流人但死
罪上请敕许留侍经赦之后理无杀法况律无不免
之制即是会赦合原又断死之徒例无输课虽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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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课不合徵免课沾恩理用为允
又问死罪是重流罪是轻流罪养亲逢赦不免死罪
留侍却得会恩则死刑何得从宽流坐乃翻为急轻
重不类义有惑焉
答曰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合住
者须依常例𠡠裁者已沐殊恩岂将恩许之人比同
曹判之色以此甄异非为重轻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
又问死罪是重流罪是轻流罪养亲逢赦不免死罪
留侍却得会恩则死刑何得从宽流
重不类义有惑焉
答曰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合住
者须依常例𠡠裁者已沐殊恩岂将恩许之人比同
曹判之色以此甄异非为重轻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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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疏义曰本为家无成丁故许留侍若家有期亲进丁
及亲终已经期年者并从流配之法计程会赦者一
准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疏义曰流人至配所亲老疾应侍者并依侍法合居
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问曰犯死罪听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死罪以
疏义曰本为家无成丁故许留侍若家有期亲进丁
及亲终已经期年者并从流配之法
准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疏义曰流人至配所亲老疾应侍者并依侍法合居
作者亦听亲终期年然后居作
问曰犯死罪听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死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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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若为科断
答曰依下文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
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法若本坐是绞
重犯斩刑即须改断从斩准前更犯绞者亦依加杖
例若依前应侍仍更重请若犯流徒者各准流徒之
法杖罪以下依数决之流人听侍者犯死罪上请若
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亲终于配所累役犯徒应役
亦准此应荫赎者各依本法
答曰依下文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
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
重犯斩刑即须改断从斩准前更犯绞者亦依加杖
例若依前应侍仍更重请若犯流徒者各准流徒之
法杖罪以下依数决之流人听侍者犯死罪上请若
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亲终于配所累役犯徒应役
亦准此应荫赎者各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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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应役无兼丁(问答/二)
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
(亦/同)
疏义曰应役者谓非应收赎之人法合役身而家无
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妻同兼丁妇女虽复非丁
据礼与夫齐体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妇
人犯徒户内无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无兼丁例
言以上者谓五十九以下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
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
(亦/同)
疏义曰应役者谓非应收赎之人法合役身
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妻同兼丁妇女虽复非丁
据礼与夫齐体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妇
人犯徒户内无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无兼丁例
言以上者谓五十九以下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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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之限
问曰家内虽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从征防或
任官或逃走及被禁并同兼丁以否
答曰家无兼丁免徒加杖者务其粮饷乏绝又恐家
内困穷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无丁之法更须决
放一人征防之徒远从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狱成在
禁同无兼丁之例据理亦是宏通居官之人虽非丁
色身既见居荣禄不可同无兼丁若兼丁逃走在未
问曰家内虽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从征防或
任官或逃走及被禁并同兼丁以否
答曰家无兼丁免徒加杖者务其粮饷乏绝
内困穷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无丁之法更须决
放一人征防之徒远从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狱成在
禁同无兼丁之例据理亦是宏通居官之人虽非丁
色身既见居荣禄不可同无兼丁若兼丁逃走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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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之前既不预知得同无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事
发后兼丁然始逃亡若其许同无丁便是长其奸诈
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问二人俱徒许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坐家内
更无兼丁若为决放
答曰律称家无兼丁本谓全无丁者三人决放一人
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饷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
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从
发后兼丁然始逃亡若其许同无丁便是长其奸诈
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问二人俱徒许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
更无兼丁若为决放
答曰律称家无兼丁本谓全无丁者三人决放一人
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饷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
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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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应役日少者决放役日若停即决放尊长其夫妻
并徒更无兼丁者决放其妇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配所/应役者亦)
(如/之)
疏义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
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
所应役者谓流人应合居役家无兼丁应加杖者亦
准此
并徒更无兼丁者决放其妇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配所/应役
(如/之)
疏义曰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
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
所应役者谓流人应合居役家无兼丁应加杖者亦
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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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徒限内无兼丁者总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准折决
放
疏义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
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
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年半徒五百四十日合
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
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常杖十若
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
放
疏义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
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
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
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
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常杖十若
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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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
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
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
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
杖十者律云加者数满乃坐既不满十据理放之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亲老疾合侍者/仍从加杖之法)
疏义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
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斗杀伤论者各同
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
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
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
杖十者律云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亲老疾合侍者/仍从加杖之法)
疏义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
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斗杀伤论者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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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盗及真杀伤人之法亲老疾合侍者谓有祖父母
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
及伤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工乐户(问答/二)
诸工乐户及太常音声人 疏义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
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
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𨽻之色不属州县
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
及伤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工乐户(问答/二)
诸工乐户及太常音声人
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
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𨽻之色不属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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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属太常义宁(隋末/年号)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
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
(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疏义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
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
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
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
(犯加役流/者役四年)
疏义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
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
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
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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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
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
二百
疏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皆取在本司习业依法
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其事及习天文
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
文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宫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
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
二百
疏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皆取在本司习
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其事及习天文
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
文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宫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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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给使诸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
驱使并习业已成天文生等犯流罪并不远配各加
杖二百
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疏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
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准无兼丁例
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
依本法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户太常音声
驱使并习业已成天文生等犯流罪并不远配各加
杖二百
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疏义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
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准无兼丁例
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
依本法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户太常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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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上本司习天文生还归本局给使散使各送本
所故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流
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限各依常
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疏义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
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
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
所故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流
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限各依常
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造畜蛊毒应流/
疏义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
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
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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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妇人
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法
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疏义曰妇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决
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
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
先决后役
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法
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疏义曰妇人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
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
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
先决后役
卷三 第 28b 页 WYG0672-0066b.png
若夫子犯流配者听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疏义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
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
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
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流既听
随去未知官荫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
疏义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
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
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
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
随去未知官荫合用以否
答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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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听
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
注唯属妇人唯复总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居不知
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
须配遣故于工乐等留住下立例注云造畜蛊毒应
流者配流如法斯乃工乐以下总摄不独为妇人生
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
注唯属妇人唯复总及工乐以否
答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虽会赦不免同居不知
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
须配遣故于工乐等留住下
流者配流如法斯乃工乐以下总摄不独为妇人生
卷三 第 29b 页 WYG0672-0066d.png
文
唐律疏义卷三
唐律疏义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