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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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名例四(凡八/条)<
  犯罪已发(问答/一)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疏义

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
 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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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疏义曰犯流未断或已断配讫未至配所而更犯流
 者依工乐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
 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六十仍各于
 配所役三年通前犯流应役一年总役四年若前犯
 常流后犯加役流者亦止总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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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已至配流之处而更犯流者亦准上解留住
 法决杖配役其前犯处近后犯处远即于前配所科
 决不复更配远流
即累流徒应役者不得过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准加
杖例 疏义曰有犯徒役未满更犯流役流役未满更犯徒
 役或徒流役内复犯徒流应役身者并不得过四年
 假有元犯加役流后又犯加役流前后累徒虽多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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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四年为限若役未讫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犯
 罪虽多累决杖笞者亦不得过二百
 问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未知此三年之役家无兼丁合准无兼丁例决杖以
 否 答曰流人虽无兼丁而无加杖之例三年之役本替
 流罪虽无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之流至配所应
 役者家无兼丁得准徒加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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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
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疏义曰累流徒应役四年限内复犯杖笞者亦依所
 犯杖笞数决或初犯杖一百中间又犯杖九十后又
 犯笞五十前后虽有二百四十决之不得过二百其
 犯徒应加杖者亦如之假有工乐户官私奴婢等
 并合加杖纵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笞亦不得过二百
  老小废疾(问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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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
(役流反逆缘生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疏义曰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龀者并不为奴今
 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
 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
 问曰上条赎章称犯流罪以下听赎此条及官当条
 即言收赎未知听之与收有何差异
 答曰上条犯十恶等有不听赎处复有得赎之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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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听赎其当徒官少不尽其罪馀罪收赎及矜老小
 废疾虽犯十恶皆讦收赎此是随文设语更无别例
 注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
 配所免居作
 疏义曰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元无赎例故不许赎反
 逆缘坐流者逆人至亲义同休戚处以缘坐重累其
 心此虽老疾亦不许赎会赦犹流者为害深重虽会
 大恩犹从流配此等三流特重常法故总不许收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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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其
 妇人流法与男子不同虽是老小犯加役流亦合收
 赎徵铜一百斤反逆缘坐流依贼盗律妇人年六十
 及废疾并免不入此流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
 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
 其女及妻妾年十五以下十一以上亦免流配徵铜
 一百斤妇人犯会赦犹流唯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
 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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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疏义曰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戆
 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
 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
 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
 奏听𠡠裁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疏义曰盗者虽是老小及笃疾并为意在贪财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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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老小疾人未离忿恨此等二事既侵损于人故不
 许全免令其收赎若有官爵者须从官当除免之法
 不得留官徵赎谓殴从父兄姊伤合除名盗五疋以
 上合免官殴凡人折支合官当之类
 问曰既云盗及伤人亦收赎然或强盗合死或伤五
 服内亲亦合死刑未知并得赎否
 答曰盗及伤人亦收赎但盗既不言强窃伤人不显
 亲疏直云收赎不论轻重谓其老小特被哀矜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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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盗伤亲合死据文并许收赎
 又问既称伤人收赎即似不伤者无罪若有殴杀他
 人部曲奴婢及殴己父母不伤若为科断
 答曰奴婢贱𨽻唯于被盗之家称人自外诸条杀伤
 不同良人之限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犯死刑并
 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例云杀一家三人为不
 道注云杀部曲奴婢者非即验奴婢不同良人之限
 唯因盗伤杀亦与良人同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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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死刑尚不论罪杀伤部曲奴婢明亦不论其殴
 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或愚痴而犯
 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
 疾上请听裁 又问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注云有
 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未知本罪至死仍得以官
 当赎以否
 答曰条有收赎之文注设除免之法止为矜其老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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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谓故轻其罪但杂犯死罪例不当赎虽有官爵并
 合除名既死无比徒之文官有当徒之例明其除免
 当法止据流罪以下若欲以官折死便是律外生文
 自须依法除名死亦赎例馀皆勿论
 疏义曰除反逆杀人应死盗及伤人之外悉皆不坐
 故云馀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役/者不用此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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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礼云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与耄虽有死罪
 不加刑爱幼养老之义也缘坐应配役者谓父祖反
 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役故云不用此
 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疏义曰悼耄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
 令之人或所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既合备偿受用
 者备之若老小自用还徵老小故云有赃应备受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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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备之
 问曰悼耄者被人教令唯坐教令之者未知所教令
 罪亦有色目以否
 答曰但是教令作罪皆以所犯之罪坐所教令或教
 七岁小儿殴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斫杀子孙所教
 令者各同自殴打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之罪
 加于凡人
  犯时未老疾(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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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疏义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
 时犯罪废疾后事发并依上解收赎之法七十九以
 下犯反逆杀人应死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
 时事发得入上请之条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并
 入勿论之色故云依老疾论
 问曰律云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
 疾论事发以后未断决然始老疾者若为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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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
 能徒役听以赎论虽发在六十九时至年七十始断
 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役徒内老疾依老疾
 论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发至八十始断止得依
 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又依狱官令犯罪逄格改者
 若格轻听从轻依律及令务从轻法若于老疾者岂
 得配流八十之人事发与断相连者例从轻典断依
 发时之法唯有疾人与老者理别多有事发之后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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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疾状临时科断须究本情若未发时已患至断时
 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发时无疾断日加疾推有故
 作须依犯时实患者听依疾例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疏义曰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年役限
 未满年入七十又有配役时无疾役限内成废疾并
 听准上法收赎故云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计徒
 一年三百六十日应赎者徵铜二十斤即是一斤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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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役一十八日计馀役不蒲十八日徵铜不满一斤
 数既不蒲并宜免放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疏义曰假有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死罪不论十岁
 杀人十一事发仍得上请十五时偷盗十六事发仍
 以赎论此名幼小时犯罪长大事发依幼小论
  彼此俱罪之赃(问答/二)
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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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
 者依法与财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俱罪之赃谓计
 赃为罪者
及犯禁之物则没官(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疏义曰谓甲弩矛槊旌旗幡帜及禁书宝印之类私
 家不应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彼此俱罪之赃以下并
 没官
 注若盗人所盗之物倍赃亦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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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假有乙盗甲物丙转盗之彼此各有倍赃依
 法并应还主甲既取乙倍备不合更得丙赃乙即元
 是盗人不可以赃资盗故倍赃亦没官若有紏告之
 人应赏者依令与赏
 问曰私铸钱事发所获作具及钱铜或违法杀马牛
 等肉如此之类律令无文未知合没官以否
 答曰其肉及钱私家合有准如律令不合没官作具
 及钱不得仍用毁讫付主罪依法科其铸钱见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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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从格断馀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
取与不和<(虽和与/者无罪)
 疏义曰取与不和谓恐喝诈欺强市有剩利强率敛
 之类虽和与者无罪谓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
 或和率敛或监临官司和市有剩利或雇人而告他
 罪得实但是不应取财而与者无罪皆是
若乞索之赃并还主
 疏义曰强乞索和乞索得罪虽殊赃合还主称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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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取与不和以下并徵还主
即簿敛之物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入官司者并从赦

 疏义曰簿敛之物谓谋反大逆人家资合没官者赦
 书到后罪人虽已决讫其物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
 若簿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并不合放免
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
 疏义曰若反逆之罪仍未处决罪人虽已断讫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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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存者物虽送官但未经分配者并从赦原
即缘坐家口虽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疏义曰谓反逆人家口合缘坐没官罪人于后蒙恩
 得免缘坐者虽已配没亦从放免其奴婢同于资财
 不从缘坐免法
 问曰但是缘坐遇恩罪人得免其有罪人不合免者
 缘坐亦有免法以否
 答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污其室宅除恶务本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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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不会赦缘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皆随罪人为法
 其谋反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缘坐
 虽及家口其恶不同反逆又律文特显反逆缘坐为
 与十恶同科不得请减及赎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
 法自馀缘坐流并得减赎不除名虽云合流得减赎
 者明即与反逆缘坐不同赦书若十恶不原非反逆
 缘坐人仍从恩免以其身非十恶又非反逆之家故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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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赃入罪(问答/四)
诸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皆为见在)<
 疏义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但以
 此赃而入罪者正赃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
 还主转易得他物者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及
 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
 问曰假有盗得他人财物即将兴易及出举别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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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得同蕃息以否其赃本是人畜展转经历数家或
 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为处分
 答曰律注云生产蕃<息本据应产之类而有蕃息
 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皆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
 力既非孳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
 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
 者亦入后人
 又问有人知是赃婢故买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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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知是赃婢本来不合交关违法故买意在奸伪
 赃婢所产不合从良止是生产蕃息依律随母还主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徵<(别犯流及身/死者亦同)
 疏义曰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
 赃已费用矜其流死其赃不徵若未经奏画会赦免
 流死者徵赃如法画讫会恩即同免例注云别犯流
 及身死者谓虽不因赃配流别为他罪流配及虽非
 身被刑戮而别有死亡者本犯之赃费用已尽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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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例
馀皆徵之(盗者/倍备)<
 疏义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赃见在并已费用并
 在徵限故曰馀皆徵之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
 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徵二尺之类
若计庸赁为赃者亦勿徵
 疏义曰庸谓私役使所监临及借车马之属计庸一
 日为绢三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赁谓碾硙邸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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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之类须计赁价为坐既许庸赁为赃其赃元非正
 物故虽非会赦其赃并亦不徵馀条庸赁皆准此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徵正赃
 疏义曰谓会赦及降唯盗诈枉法三色正赃犹徵各
 还官主盗者免倍赃故云犹徵正赃谓赦前事发者
 若赦后事发捉获见赃准斗讼律徵之
 问曰枉法会赦正赃犹徵未知此赃还官还主须定
 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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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曰彼此俱罪之赃例并合没虽复首得原罪正赃
 犹徵如法其赃追没于法何疑馀赃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
 疏义曰馀赃非见在赦前已费用尽若非转易得他
 物及生产蕃息者皆非见在之赃及收赎之物者谓
 犯罪徵铜依令节级各依期限限内未送并从赦降
 原过限不送不在免限称限内不送唯据赎铜馀赃
 旧无限约逢赦并皆放免其犯罪应赎徵铜送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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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违限不纳会赦不原故云限内未送者唯为赎
 生文不为馀赃立制
 问曰收赎之人身在外处虽对面断罪又牒本贯徵
 铜未知以牒到本属为期即据断日作限
 答曰依令任官应免课役皆据蠲符到日为限其徵
 铜之人虽对面断讫或有一身被禁所属在远虽被
 释放无铜可输符下本属徵收须据符到徵日为限
 若取对面为定何烦更牒本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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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赃者(问答/二)
诸平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疏义曰赃谓罪人所取之赃皆平其价直准犯处当
 时上绢之价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赃平所犯旬
 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假有人蒲州盗盐巂州
 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
 州上绢之价于巂州断决之类纵有卖买贵贱与估
 不同亦依估价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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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曰赃若见在犯处可以将赃对平如其先已费损
 悬平若为准定又有获赃之所与犯处不同或远或
 近并合送平以否
 答曰悬平之赃依令准中估其获赃去犯处远者止
 合悬平若运向犯处准估其物即须脚价生产之类
 恐加瘦损非但奸伪斯起人粮所出无从同遣悬平
 理便适中
 又问在蕃有犯断在中华或边州犯赃当处无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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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定罪从何取中
 答曰外蕃既是殊俗不可牒彼平估唯于近蕃州县
 准估量用合宜无估之所而有犯者于州府详定作
 价
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驼骡驴车亦同
 疏义曰计功作庸应得罪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
 牛马驼骡驴车计庸皆准此三尺故云亦同
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亦依犯时赁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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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自船以下或大小不同或闲要有异故依当
 时赁直不可准常赁为估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
 卖之所为店称之类者铺肆园宅品目至多略举宏
 纲不可备载故言之类
庸赁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疏义曰假有借驴一头乘经百日计庸得绢七疋二
 丈驴估止直五疋此则庸多仍依五疋为罪自馀庸
 赁虽多各准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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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和诱人
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 疏义曰不和为略前已解讫和诱者谓彼此和同共
 相诱引或使为良或使为贱限外蔽匿俱入此条轻
 重之制自从本法若和同相卖者谓两相和同共知
 违法
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若嫁卖之即知情取买
 疏义曰上文皆据良人此论部曲客女奴婢等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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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诱义并与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转将嫁卖或乞人亦
 同其知情娶买者谓从略和诱以下不问良贱共知
 本情或娶或买限外不首自为蔽匿
及藏逃亡部曲奴婢
 疏义曰藏匿无日限谓知是部曲奴婢逃走故将藏
 匿者
署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疏义曰在令置官各有员数员外剩置是名过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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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制律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
 谓非奏授者在此虽有奏授亦同蔽匿于格令无员
 而置是名不应置而置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
 疏义曰诈假官者身实无官假为职任流内流外得
 罪虽别诈假之义并同或自造告身或雇倩人作或
 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但于身不合为官诈将告身
 行用皆是其假与人官者谓所司假授人官或伪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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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或假作曹司判补及受假者谓知假而受之
若诈死私有禁物<(谓非私所应有/者及禁书之物)
 疏义曰诈死者或本心避罪或规免赋役或因犯逃
 亡而遂诈死之类私有禁物者注云谓非私所应有
 者谓甲弩矛槊之类及禁书谓天文图书兵书七曜
 历等是名禁书称之类者谓元象器物等既不是书
 故云之类
赦书到后百日见在不首故蔽匿者复罪如初媒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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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赦书原罪皆据制书出日昧爽以前并从赦
 免惟此蔽匿条中乃云赦书到后百日此据赦书所
 至之处别取百日为限见在不首故蔽匿者谓人物
 及所假官等见在故蔽匿隐藏而不首出并获罪如
 初初者谓如犯罪之初赃物应徵及倍悉从初犯本
 法若人有转易在他所但其人见在不首皆为故蔽
 匿其媒保不坐者谓嫁娶有媒买卖有保既经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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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问百日内外虽不自首并皆不坐
其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虽限内但经问不/臣者亦为蔽匿)
 疏义曰从略和诱以下私有禁物以上谓赦书到后
 事发之所百日内发者虽不自首亦非蔽匿以其限
 尚未充故得无罪
 注虽限内但经问不臣者亦为蔽匿
 疏义曰上云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谓限内事
 发经问即承为无隐心乃非蔽匿其经问不臣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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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内仍同蔽匿之法
即有程期者计赦后日为坐
 疏义曰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
 事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类是为有程
 期者律有大集校阅违期不到之条亦有计帐等在
 令各有期限此等赦前有违经恩不待百日但赦出
 后日仍违程期者即计赦后违日为坐赦后并须准
 事给程以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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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因犯逃亡经赦免罪限外不首者止坐其亡不论本
罪<(谓赦书到后百/日限外计之)
 疏义曰谓赦前犯罪因即逃亡会赦之后罪皆原免
 赦后百日仍不自首止有逃亡之坐更不论其本罪
 又如征防逃亡会赦免罪计百日限外征防仍自未
 还须计征防之日以为逃亡定罪限内流例若还即
 同在家亡法即军人上番因犯逃走经赦当下亦同
 常亡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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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谓赦书到后百日限外计之
 疏义曰上论蔽匿既以百日之外为限此逃亡之坐
 亦以百日限外计之
  会赦改正徵收(问答/二)
诸会赦应改正徵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徵收者各论
如本犯律(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徵收)<
 疏义曰前条以百日为限此据赦后经责簿帐即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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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徵收仍有隐欺不改从正者皆如本犯得罪其
 应改正徵收具如子注
 注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
 疏义曰依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无
 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
 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
 下准此若不依令文即是以嫡为庶以庶为嫡又准
 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若违令养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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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违法即工乐户当色相养者律令虽无正文无
 子者理准良人之例
 注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
 疏义曰私入道谓道士女冠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
 名私入道诈复除者谓课役俱免即如太原元从给
 复终身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赦贱为良给复三
 年之类其有不当复限诈同此色是为诈复除避本
 业谓工乐户太常音声人各有本业若回避改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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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色之类是名避本业
 注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之类须改正
 疏义曰增减年纪谓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者其有
 增减虽不免课役亦是侵隐园田谓人侵他园田及
 有私隐盗贸卖者脱漏户口者全户不附为脱隐口
 不附为漏称之类者谓增加疾状脱漏工乐户之
 类会赦以后经责簿帐即须改正若不改正亦论如
 本犯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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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
 类须徵收
 疏义曰监临谓于临统部内主守谓躬亲保典之所
 者以官财物畜产私自借贷及将官物畜产私借贷
 人者及车船之属同财物鹰犬之属同畜产故言并
 须徵收
 问曰上条会赦以百日为限下文会赦乃以责簿为
 期若有上条赦后百日内责簿帐隐而不通者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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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责簿帐经问不臣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以罪重故百日内经问不臣罪同蔽匿限
 内虽责簿帐事终未发纵不吐实未得论罪后条犯
 轻赦后经责簿帐不通即得本罪经年不经责簿帐
 据理亦未有辜虽复经问不臣未合得罪
 又问蔽匿之事限内未首及应改正簿帐未通乃有
 非是物主傍人言告未知告者得罪以否
 答曰赦前之罪各有程期限内事发律许免罪终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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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徵收告者理不合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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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义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