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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上
(凡一十四条/)<
疏义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
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斋以婚
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
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唐律疏义卷十二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上
(凡一十四条/)<
疏义曰户婚律者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厩兴
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斋以婚
事附之名为婚户律隋开皇以户在婚前改为户婚
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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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户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一
二等(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见/在没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疏义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
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
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
脱者又减一二等合杖一百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
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一
二等(谓一户俱不附贯若不由家长罪其所由即见/在没任者虽脱户及计口<多者各从漏口法)<
疏义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漏不
附籍者所由家长合徒三年身及户内并无课役者
减二等徒二年若户内并无男夫直以女人为户而
脱者又减一二等合杖一百注云谓一户俱不附贯
此文不计人数唯据脱户纵一身亦为一户不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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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脱户合徒三年纵有百口但一口附户自外不附
止从漏口之法若不由家长谓家长不知脱户之情
罪其所由家长不坐即见在役任者谓身见在官驱
使而户籍无名虽脱户从漏口法既见在役任即无
课调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及计口多者从漏口法
漏有课口罪止徒三年漏无课口罪止徒一年半
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止从漏口之法若不由家长谓家长不知脱户之情
罪其所由家长不坐即见在役任者
使而户籍无名虽脱户从漏口法既见在役任即无
课调若一身脱户合杖六十及计口多者从漏口法
漏有课口罪止徒三年漏无课口罪止徒一年半
脱口及增减年状<(谓疾老中/小之类)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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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谓脱口及增年入老减年入中小及增状入
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
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杖云之类罪止徒三年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
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疏义曰口虽有所增减非免课役者谓增减其年不
动课役其漏无课役口者谓身虽是丁见无课役及
疾老中小若妇女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漏四
疾其从残疾入废疾从废疾入笃疾废疾虽免课役
若入笃疾即得侍人杖云之
其增减非免课役及漏无课役口者四口为一口罪止
徒一年半即不满四口杖六十(部曲奴/婢亦同)<
疏义曰口虽有所增减非免课役者谓增减其年不
动课役其漏无课役口者谓身虽是丁见无课役及
疾老中小若妇女四口为一口罪止徒一年半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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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徒一年十二口徒一年半不满四口杖六十并谓
无课役者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课役无课役罪名不
等者从并满之法以课口累不课口科之若课口自
一口至罪止或累并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课之奴婢
部曲亦同不课之口律称以免课役课役理不相须
一事得免即从脱漏之法
里正不觉脱漏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
无课役者若其户内漏口或有课役无课役罪名不
等
一口至罪止或累并不加重者止从一重课之奴婢
部曲亦同不课之口律称以免课役课役理不相须
一事得免即从脱漏之法
里正不觉脱漏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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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州县脱户亦准)
(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疏义曰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不觉
脱漏户口者脱谓脱户漏谓漏口及增减年状一口
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
三年里正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
多少皆计口科之州县脱户亦准此计口科罪不依
脱户为法若知脱漏增减之情者总计里内脱漏增
(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疏义曰里正之任掌按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不觉
脱漏户口者脱谓脱户漏谓漏口及
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
三年里正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不限户内口之
多少皆计口科之州县脱户亦准此计口科罪不依
脱户为法若知脱漏增减之情者总计里内脱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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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之口同家长罪法州县计口罪亦准此其脱漏户
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并满之法为罪
州县不觉脱漏
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
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
罪(通计谓管二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计加亦准此若脱漏增减并在一县者)
(得以请县通之若止管一县者/减县罪一等馀条通计准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从里正法(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口之中若有知情不知情者亦依并满之法为罪
州县不觉脱漏
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笞三十三
一等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
罪(通计谓管二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计加亦准此若脱漏增减并在一县者)
(得以请县通之若止管一县者/减县罪一等馀条通计准此)<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
各从里正法(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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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与上条里正不觉脱
漏增减义同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即是二百
二十口杖一百过杖一百五十口加一等州随所管
县多少通计为罪若管二县以上即须通计谓管二
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
计加亦准此谓一县三十口加一等即州管二县者
六十口加一等管三县者九十口加一等若管十县
三百口加一等若脱漏增减并在一县谓管三县一
漏增减义同十口笞三十三十口加一等即是二百
二十口杖一百过杖一百五
县多少通计为罪若管二县以上即须通计谓管二
县者二十口笞三十管三县者三十口笞三十之类
计加亦准此谓一县三十口加一等即州管二县者
六十口加一等管三县者九十口加一等若管十县
三百口加一等若脱漏增减并在一县谓管三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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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脱漏三十口州始笞三十若管四县一县内脱
漏四十口州亦笞三十故云得以诸县通之若止管
一县者减县罪一等谓县脱三十口州得笞二十之
类馀条通计准此谓一部律内州管县监管牧折冲
府管校尉应通计者得罪亦准此各罪止徒三年知
情者各同里正法其州县知情得罪同里正法里正
又同家长之法共前条家长脱漏罪同
注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
漏四十口州亦笞三十故云得以诸县通之若止管
一县者减
类馀条通计准此谓一部律内州管县监管牧折冲
府管校尉应通计者得罪亦准此各罪止徒三年知
情者各同里正法其州县知情得罪同里正法里正
又同家长之法共前条家长脱漏罪同
注不觉脱漏增减无文簿者官长为首有文簿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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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疏义曰不觉脱漏增减无簿帐及不附籍书宣导既
是长官事由检察违失故以长官为首皆同不觉脱
漏增减之坐次通判官为第二从判官为第三从典
为第四从见有文簿致使脱漏增减者勘检既由案
主即用典为首判官为第二从通判官为第三从长
官为第四从其间有知情之官并同家长之罪即从
私犯首从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疏义曰不觉脱漏增减无簿帐及不附籍书
是长官事由检察违失故以长官为首皆同不觉脱
漏增减之坐次通判官为第二从判官为第三从典
为第四从见有文簿致使脱漏增减者勘检既由案
主即用典为首判官为第二从通判官为第三从长
官为第四从其间有知情之官并同家长之罪即从
私犯首从科之不知情者自依公坐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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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正官司妄脱漏
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
官者坐赃论
疏义曰里正及州县官司各于所部之内妄为脱漏
户口或增减年状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
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
入已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
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
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
官者坐赃论
疏义曰里正及州县官司各于所部之内妄为脱漏
户口或增减年状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
一等十五口流三千里若有因脱漏增减取其课调
入已计赃得罪重于脱漏增减口罪者即准赃以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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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论计赃至死者加役流其赃入官者坐赃论其品
官受赃虽轻以枉法论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须
赃重众人之物亦累倍而论之 私入道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
年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
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官受赃虽轻以枉法论一疋以上即除名不必要须
赃重众人之物亦累倍而论之
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已除贯者徒一
年本贯主司及观寺三纲知情者与同罪若犯法合出
观寺经断不还俗者从私度法即监临之官私辄度人
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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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私入道谓为道士女冠僧尼等非是官度而
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由家长家长当
罪既罪家长即私入道者不坐已除贯者徒一年及
度之者亦徒一年本贯主司谓私入道人所属州县
官司所住观寺三纲知情者各与入道人及家长同
罪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
还俗者从私度法断后陈诉须著俗衣仍披法服者
从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监临之官不依官法辄度人
私入道及度之者各杖一百注云若由家长家长当
罪既罪家长即私入道者不坐已除贯者徒一年及
度之者亦徒一年本
官司所住观寺三纲知情者各与入道人及家长同
罪若犯法还俗合出观寺官人断讫牒观寺知仍不
还俗者从私度法断后陈诉须著俗衣仍披法服者
从私度法科杖一百即监临之官不依官法辄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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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若州县
官司所度人免课役多者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
自从重论并依上条妄增减出入课役科之其官司 私度人被度者知私度情而受度者为从坐若不知
私度情者而受度人无罪
子孙不得别籍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
(须下条/准此)
官司所度人免课役多者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
自从重论并依上条妄增减出入课役科之其官司
私度情者而受度人无罪
子孙不得别籍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别籍异/财不相)
(须下条/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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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称祖父母父母在则曾高在亦同若子孙别
生户籍财产不同者子孙各徒三年
注云别籍异财不相须或籍别财同或户同财异者
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须下条准此谓父母丧中别籍
异财亦同此义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
子孙不坐
疏义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
生户籍财产不同者子孙各徒三年
注云别籍异财不相须或籍别财同或户同财异者
各徒三年故云不相须下条准此谓父母丧中别籍
异财亦同此义
子孙不坐
疏义曰若祖父母父母处分令子孙别籍及以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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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继人后者得徒二年子孙不坐但云别籍不云令
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
居父母丧生子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义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
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
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相须其服内生子事若
未发自首亦原
其异财令异财者明其无罪
居父母丧生子
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
疏义曰居父母丧生子已于名例免所居官章中解
讫皆谓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及兄弟别籍
异财各徒一年别籍异财不
未发自首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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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舍去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
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疏义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
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
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
往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
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
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
疏义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
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
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
往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及虽无子不愿留养欲
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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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
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疏义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
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
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
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是父母遗失于后来识认合
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立嫡违法
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疏义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
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
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
仍听收养即从其姓如是父母遗失于后来识认合
还本生失儿之家量酬乳哺之直
立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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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
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疏义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
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
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
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
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
立庶以长不以长者亦如之
疏义曰立嫡者本拟承袭嫡妻之长子为嫡子不依
此立是名违法合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
者谓妇人年五十以上不复乳育故许立庶子为嫡
皆先立长不立长者亦徒一年故云亦如之依令无
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
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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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曾玄以下准此无后者为户绝 养杂户为子孙
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杖一百官户各
加一等与者亦如之
疏义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
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养杂户男为子
孙者徒一年半养女者杖一百养官户者各加一等
官户亦是配𨽻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与者各与
诸养杂户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养女杖一百官户各
加一等与者亦如之
疏义曰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
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若有百姓养杂户男为子
孙者徒一年半养女者杖一百养官户者各加一等
官户亦是配𨽻没官唯属诸司州县无贯与者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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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者同罪故云亦如之虽会赦皆合改正若当色自
相养者同百姓养子之法杂户养官户或官户养杂
户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据此即是别色准
法不得相养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应为之法养男
从重养女从轻若私家部曲奴婢养杂户官户男女
者依名例律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
人皆同百姓科罪
若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
相养者同百姓养子之法杂户养官户或官户养
户依户令杂户官户皆当色为婚据此即是别色准
法不得相养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应为之法养男
从重养女从轻若私家部曲奴婢养杂户官户男女
者依名例律部曲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
人皆同百姓科罪
若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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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良)
疏义曰良人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
之谓养杂户以下虽会赦皆正之各从本色注云无
主谓所养部曲及奴无本主者及主自养谓主养当
家部曲及奴为子孙亦各杖一百并听从良为其经
作子孙不可充贱故也若养客女及婢为女者从不
应为法笞四十仍准养子法听从良其有还压为贱
者并同放奴及部曲为良还压为贱之法
疏义曰良人养部曲及奴为子孙者杖一百
之谓养杂户以下虽会赦皆正之各从本色注云无
主谓所养部曲及奴无本主者及主自养谓主养当
家部曲及奴为子孙亦各杖一百并听从良为其经
作子孙不可充贱故也若养客女及婢为女者从不
应为法笞四十仍准养子法听从良其有还压为贱
者并同放奴及部曲为良还压为贱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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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部曲为良(问答二/)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
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即压为部
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疏义曰依户令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
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
附若放部曲客女为良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
曲者谓放部曲客女为良还压为部曲客女及放奴
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压为贱者徒二年
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各减一等即压为部
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各还正之
疏义曰依户令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听之
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
附若放部曲客女为良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
曲者谓放部曲客女为良还压为部曲客女及放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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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为良还压为贱各减一等合徒一年半即压为部
曲者谓放奴婢为良压为部曲客女及放为部曲者
谓放奴婢为部曲客女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合
徒一年仍并改正从其本色故云各还正之此文不
言客女者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
例
问曰放客女及婢为良却留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为之据户令自赎免贱本主不留
曲者
谓放奴婢为部曲客女而压为贱者又各减一等合
徒一年仍并改正从其本色故云各还正之此文不
言客女者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
例
问曰放客女及婢为良却留为妾者合得何罪
答曰妾者娶良人为之据户令自赎免贱本主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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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部曲者任其所乐况放客女及婢本主留为妾者
依律无罪准自赎免贱者例得留为妾
又问部曲娶良人女为妻夫死服满之后即合任情
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压留为妾及更抑配与部
曲及奴合得何罪
答曰服满不放律无正文当不应为重仍即任去若
元取当色为妇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准法无罪若是
良人女压留为妾即是有所威逼从不应得为重科
依律无罪准自赎免贱者例
又问部曲娶良人女为妻夫死服满之后即合任情
去住其有欲去不放或因压留为妾及更抑配与部
曲及奴合得何罪
答曰服满不放律无正文当不应为重仍即任去若
元取当色为妇未是良人留充本色准法无罪若是
良人女压留为妾即是有所威逼从不应得为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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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抑配与馀部曲同放奴婢为良却压为部曲合徒
一年如配与奴同与奴娶良人女合徒一年半上籍
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转嫁为妻及妾两相情愿者
并不合得罪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贱人
相冒合户
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谓以疏为亲/及<<有所规避)
(者/)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义曰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
一年如配与
为婢者流三千里此等转嫁为妻及妾两相情愿者
并不合得罪唯本是良者不得愿嫁贱人
相冒合户
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谓以疏为亲/及<<有所规避)
(者/)主司知情与同罪
疏义曰依赋役令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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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
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无
课役者或藉资荫赎罪事既轻于课役故减二等得
徒一年注云谓以疏为亲律令所荫各有等差若以
疏相合即失户数规其资荫即失课役如斯合户得
此徒刑若蠲免更多或假荫重者各依本法自从重
论主司知情与同罪主司谓里正以上知冒户情有
课役无课役各与同罪
课役既为同居有所蠲免相冒合户故得徒二年无
课役者或藉资荫赎
徒一年注云谓以疏为亲律令所荫各有等差若以
疏相合即失户数规其资荫即失课役如斯合户得
此徒刑若蠲免更多或假荫重者各依本法自从重
论主司知情与同罪主司谓里正以上知冒户情有
课役无课役各与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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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
杖一百
疏义曰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别者应
合户谓流离失乡父子异贯依令合户而主司不听
者各合杖一百应别应合之类非止此条略举为例
馀并准此
卑幼私辄用财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
疏义曰应别谓父母终亡服纪已阕兄弟欲
合户谓流离失乡父子异贯依令合户而主司不听
者各合杖一百应别应合之类非止此条略举为例
馀并准此
卑幼私辄用财
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
卷十二 第 15a 页 WYG0672-0168c.png
杖一百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一二
等
疏义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
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
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应分谓准令
分别而财物不均平者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
父分违此令文者是为不均平谓兄弟二人均分百
等
疏义曰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
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疋
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分别而财物不均平者准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
父分违此令文者是为不均平谓兄弟二人均分百
卷十二 第 15b 页 WYG0672-0168d.png
疋之绢一取六十疋计所侵十疋合杖八十之类是
名坐赃论减一二等
卖口分田
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辄
卖者礼云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
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卖一顷八十
名坐赃论减一二等
卖口分田
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不用此律
卖者礼云田里不鬻谓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
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卖一顷八十
卷十二 第 16a 页 WYG0672-0169a.png
一亩即为罪止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即应合卖者谓
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
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
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
卖故云不用此律
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
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其赐田欲卖
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
卖故云不用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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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卷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