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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中(凡一十八条/)<
占田过限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
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閒之处者不坐
疏义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
唐律疏义卷十三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中(凡一十八条/)<
占田过限
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十
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于宽閒之处者不坐
疏义曰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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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非宽閒之乡不得限外更占
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
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
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若占于宽閒之处
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
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
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盗耕种公私田
若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过杖六十二
十亩加一等一顷五十一亩罪止徒一年又依令受
田悉足者为
不坐谓计口受足以外仍有剩田务从垦辟庶尽地
利故所占虽多律不与罪仍须申牒立案不申请而
占者从应言上不言上之罪
盗耕种公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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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
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
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疏义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盗故云盗耕种
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三十五亩
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馀
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谓在帐籍之内荒废未
耕种者减熟田罪一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
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
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下条苗/子准此)<
疏义曰田地不可移徙所以不同真盗故云盗耕种
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
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馀
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谓在帐籍之内荒废未
耕种者减熟田罪一等若强耕者各加一等熟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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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徒二年荒田罪止徒一年半苗子各归官主称苗
子者其子及草并徵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
及盗买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
各还官主其盗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窃或强一家之
中罪名不等者并依例以重法并满轻法为坐若盗
两家以上之田只从一家而断并满不加重者唯从
一重科若亲属相侵得罪各依服纪准亲属盗财物
法应减者节级减科若已上籍即从下条盗贸卖之
子者其子及草并徵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
及盗买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
各还官主其盗耕人田有荒有熟或窃或强一家之
中罪名不等者并依例以重法并满轻法
两家以上之田只从一家而断并满不加重者唯从
一重科若亲属相侵得罪各依服纪准亲属盗财物
法应减者节级减科若已上籍即从下条盗贸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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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妄认盗卖公私田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
一等杖过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妄认公私之田称为已地若私窃贸易或
盗卖与人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二十五
亩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五十五亩有
馀罪止徒二年贼盗律云阑圈之属须绝离常处器
妄认盗卖公私田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
一等杖过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义曰妄认公私之田称为已地若私窃贸易或
盗卖与人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二十五
亩有馀杖一百过杖一百十亩加
馀罪止徒二年贼盗律云阑圈之属须绝离常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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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属须移徙其地虽有盗名立法须为定例地既
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故不计赃为罪亦无除免
倍赃之例妄认者谓经理已得若未得者准妄认奴
婢财物之类未得法科之盗贸易者须易讫盗卖者
须卖了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
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在官侵夺私田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
不离常处理与财物有殊故不计赃为罪亦无除免
倍赃之例妄认者谓经理已得若未得者准妄认奴
婢财物之类未得法科之盗贸易者须易讫盗卖者
须卖了依令田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不追苗子及
买地之财并入地主
在官侵夺私田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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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
疏义曰律称在官即是居官挟势侵夺百姓私田者
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十二亩有馀杖一百
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三十二亩有馀罪止徒二年
半园圃谓莳果实种菜蔬之所而有篱院者以其沃
瘠不类故加一等若侵夺地及园圃罪名不等亦准
并满之法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
一准上条贸易为罪若得私家陪贴财物自依监主
疏义曰律称在官即是居官挟势侵夺百姓私田者
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十二亩有馀杖一百
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三十二亩有馀罪止徒二年
半园圃谓莳果实种菜蔬之所而有篱院者以其沃
瘠不类故加一等若侵夺地及园圃罪名不等亦准
并满之法或将职分官田贸易私家之地科断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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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欺其官人两相侵者同百姓例即在官时侵夺贸
易等去官事发科罪并准初犯之时
盗耕人墓田
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
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识盗葬者告里
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无处移埋者听于地主口
分内埋之
疏义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即杖一
易等去官事发科罪并准初犯之时
盗耕人墓田
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即盗葬他人田
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若不识盗葬者告里
正移埋不告而移笞三十即无处移埋者听于地主口
分内埋之
疏义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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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伤坟者谓窀穸之所聚土为坟伤者合徒一年即
将尸柩盗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盗葬他人墓田
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盗葬伤他人坟者亦同盗
耕伤坟之罪仍各令移葬若不识盗葬之人告所部
里正移埋不告而移虑失尸柩合笞三十即无处移
埋者谓无閒荒之地可埋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
郊内旱涝霜雹(问答一/)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
将尸柩盗葬他人地中者笞五十若盗葬他人墓田
中者加一等合杖六十如盗葬伤他人坟者亦同盗
耕伤坟之罪仍各令移葬若不识盗葬之人告所部
里正移埋不告而移虑失尸柩合笞三十即无处移
埋者谓无閒荒之地可埋听于地主口分内埋之
郊内旱涝霜雹(问答一/)
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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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妄言者杖七十覆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
徵免赃重者坐赃论
疏义曰旱谓亢阳涝谓霖霪霜谓非时降霣雹谓损
物为灾虫蝗谓螟螽蝥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
免租损六免租调损十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
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
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
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
徵免赃重者坐赃论
疏义曰旱谓亢阳涝谓霖霪霜谓非时降霣雹谓损
物为灾虫蝗谓螟螽蝥贼之类依令十分损四以上
免租损六免租调损十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
者各免调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
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其应言
而不言及妄言者所由主司杖七十其有充使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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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实者与同罪亦合杖七十若不以实言上妄有
增减致枉有所徵免者谓应损而徵不应损而免计
所枉徵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
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徵之物或将入已
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答曰应得损免而妄徵亦准上条妄脱漏增减之罪
入官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
增减致枉有所徵免者谓应损而徵不应损而免计
所枉徵免赃罪重于杖七十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
既是以赃致罪皆合累倍而断<
问曰有应得损免不与损免以枉徵之物或将入已
或用入官各合何罪
答曰应得损免而妄徵亦准上条妄脱漏增减之罪
入官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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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内田畴荒芜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
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
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义曰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称畴者言田之
畴类或云畴地畔也不耕谓之荒不锄谓之芜若部内
总计准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芜者笞三十假若
管田百顷十顷荒芜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谓十顷加
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
等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
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
疏义曰部内谓州县及里正所管田称畴者言田之
畴类或云畴地畔也不耕谓之荒不锄谓之芜若部内
总计准口受田十分之中一分荒芜者笞三十假若
管田百顷十顷荒芜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谓十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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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九十顷荒芜者罪止徒一年州县各以长官为
首佐职为从县以令为首丞尉为从州即刺史为首
长史司马司户为从里正一身得罪无四等罪名者
止依首从为坐其检勾品官为佐职其主典律无罪
名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计户内所受之田
假有受田五十亩十亩荒芜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
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即二十亩笞四十三十亩笞五
十四十亩杖六十五十亩杖七十其受田多者各准
首佐职为从县以令为首丞尉为从州即刺史为首
长史司马司户为从里正一身得罪无四等罪名者
止依首从为坐其检勾品官为佐职其主典律无罪
名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计户内所受之田
假有受田五十亩十亩荒芜户主笞三十故云一分
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即二十亩笞四十三十亩笞五
十四十亩杖六十五十亩杖七十其受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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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为罪
里正授田课农桑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授而不授应还而不
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谓失)
(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疏义曰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
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又条应收授
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
里正授田课农桑
诸里正依令授人田课农桑若应授而不授应还而不
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一事/谓失)
(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疏义曰依田令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
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又条应收授
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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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又条授田先课役后不课
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
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
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
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
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疏义曰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者假若于一户之上
役先无后少先
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
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
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
注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若于一人失数事及一事
失之于数人皆累为坐
疏义曰一事谓失一事于一人者假若于一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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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课种桑枣为一事合笞四十若于一人失数事谓
于一人之身应受不授又不课桑枣及田畴荒芜及
一事失之于数人谓应还不收之类在于数人之上
皆累而为坐
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
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疏义曰假有里正应课而不课是一事应受而不授
是二事应还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课后课是四
于一人之身应受不授又不
一事失之于数人谓应还不收之类在于数人之上
皆累而为坐
三事加一等县失十事笞三十二十事加一等州随所
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州县各以长官/为首佐职为从)<
疏义曰假有里正应课而不课是一事应受而不授
是二事应还而不收是三事授田先不课后课是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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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少后无是五事先富后贫是六事田畴荒芜是
七事皆累为坐其应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
二事徒一年县失者亦准里正所失十事笞三十二
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随所管县多
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
四十事徒一年其管县多者通计各准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州县以刺史县令为首其长官阙者即次官
七事皆累为坐其应累者每三事加一等即失二十
二事徒一年
十事加一等一百七十事合徒一年州随所管县多
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失二十事笞三十失三百
四十事徒一年其管县多者通计各准此
各罪止徒一年故者各加二等
疏义曰州县以刺史县令为首其长官阙者即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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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首佐职及判户曹之司为从各罪止徒一年谓州
县长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年故犯者各加二等即
是一事杖六十县十事笞五十州管二县者二十事
笞五十计加亦准此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
止管一县者各减县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
亦依并满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
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并为失十事
科杖七十其州县应累并者各准此
县长官及里正各罪止徒一
是一事杖六十县十事笞五十州管二县者二十事
笞五十计加亦准此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其州
止管一县者各减县罪一等若有故失罪法不等者
亦依并满之法假如授田等失七事合杖六十又有
故犯三事亦合杖六十即以故犯三事并为失十事
科杖七十其州县应累并者各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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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除不给
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
者笞五十
疏义曰依令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去本居千里外
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应
给复除而所司不给不应受而所司妄给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准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
者合笞五十其妄给复除及应给不给准赃重于徒
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
者笞五十
疏义曰依令人居狭乡乐迁就宽乡去本居千里外
复三年五百里外复二年三百里外复一年之类应
给复除而所司不给不应受而所司妄给者徒二年
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准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
者合笞五十其妄给复除及应给不给准赃重于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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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者依上条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
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
流入官者坐赃论其不应受复除人而求请主司妄
得复除者依名例若共监主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
为主即是所司为首得复者为从若他人为请求妄
得复者自从嘱请法
差科赋役违法
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已者以枉法论至
流入官者坐赃论其不应受复除人而求请主司妄
得复除者依名例若共监主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
为主即是所司为首得复者为从若他人为请求妄
得复者自从嘱请法
差科赋役违法
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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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
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
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
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
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
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
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谓贫富强弱先后闲要等
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义曰依赋役令每丁租二石调絁绢二丈绵三两
布输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此是每年以法
赋敛皆行公文依数输纳若临时别差科者自依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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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分如有不依此法而擅有所徵敛或虽依格令
式而擅加益入官者总计赃至六疋即是重于杖六
十皆从坐赃科之假有擅加益入官绢满一百疋比
敛众人之物法合倍论倍为五十疋坐赃罪止徒三
年入私者以枉法论称入私不必入已但不入官者
即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十五疋绞无禄者减一等二十疋绞令云至死者加
役流并不合绞其间赋敛虽有入官复有入私者即
式而擅加益入官者总计赃至六疋即是重于杖六
十皆
敛众人之物法合倍论倍为五十疋坐赃罪止徒三
年入私者以枉法论称入私不必入已但不入官者
即为入私官人有禄枉法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
十五疋绞无禄者减一等二十疋绞令云至死者加
役流并不合绞其间赋敛虽有入官复有入私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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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罪名不等宜依并满之法假有擅赋敛得一百疋
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从入官九十疋倍为四十五
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为五疋亦徒二年半不
得累徒五年须以入私十疋并满入官九十疋为一
百疋倍为五十疋处徒三年
输课税物违期
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
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九十疋入官十疋入私从入官九十疋
疋合徒二年半倍入私十疋为五疋亦徒二年半不
得累徒五年须以入私十疋并满入官九十疋为一
百疋倍为五十疋处徒三年
输课税物违期
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
十一分加一等(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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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义曰输课税之物谓租调及庸地租杂税之类物有
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
假有当里之内徵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
加一等全违期不入徒二年州县各以部内分数不
充科罪准此
注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疏义曰刺史县令宣导之首课税违限责在长官佐
职以下节级连坐既以长官为首通判官为第二从
头数输有期限而违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
假有当里之内徵百石物十斛不充笞四十每十斛
加一等全违期不
充科罪准此
注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疏义曰刺史县令宣导之首课税违限责在长官佐
职以下节级连坐既以长官为首通判官为第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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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为第三从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以劝导
之首属在长官故不同判事差等其里正处百户之
内事在一人既无节级连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户主不充者笞四十
疏义曰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完即笞四十不
据分数为坐
许嫁女报婚书(问答一/)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
之首属在长官故不同判事差等其里正处百户之
内事在一人既无节级连坐唯得部内不充之罪
疏义曰百姓当户应输课税依期不完即笞四十不
据分数为坐
许嫁女报婚书(问答一/)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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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
疏义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
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
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
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已所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
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
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约若男家自悔者无罪聘财不追
疏义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
答书许讫及有私约注云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
养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疾残谓状当
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
之类以其色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两情
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
杖六十婚仍如约若男家自悔者无罪聘财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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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有私约者准文唯言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未知
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
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入之类亦非妄
冒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
(亦同/聘财)
疏义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
贫富贵贱亦入之类得为妄冒以否
答曰老幼疾残养庶之类此缘事不可改故须先约
然许为婚且富贵不恒贫贱无定不
冒
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
(亦同/聘财)
疏义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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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注云聘财无多少之限即
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
众人同费所送虽多不同聘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
食者谓送钱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聘财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
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疏义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聘财而
别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
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酒食非者为供设亲宾便是
众人同费所送虽多不同聘财之限若以财物为酒
食者谓送钱财以当酒食不限多少亦同聘财
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疏义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聘财而
别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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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许嫁之情而娶者减女家罪一等未成者依下条
减已成者五等合杖六十已成徒一年女归前夫若
前夫不娶女氏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为婚女家妄冒
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
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疏义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
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
减已成者五等合杖六十已成徒一年女归前夫若
前夫不娶女氏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
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疏义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
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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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
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有妻更娶(问答一/)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疏义曰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一与
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
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
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有妻更娶(问答一/)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之齐中馈斯重故有妻而更娶者合徒一年女家减
一等为其知情合杖一百若欺妄而娶谓有妻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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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矫诈之故合徒一年半女家既不知情依法不
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
故云各离之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间其
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答曰一夫一妇不刋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
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以妻为妾(问答二/)
坐仍各离之称各者谓女氏知有妻无妻皆合离异
故云各离之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间其
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
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以妻为妾(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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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
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疏义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
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法
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
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
谓部曲之女或有于他处转得或放婢为之以婢为
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
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疏义曰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卖买等数相悬婢
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法
便亏夫妇之正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
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以妾及客女为妻客女
谓部曲之女
妾者皆徒一年半各还正之并从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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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或以妻为媵或以媵为妻或以妾作媵或以媵
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据斗讼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减媵加凡人一
等馀条媵无文者与妾同即是夫犯媵皆同犯妾所
问既非妻妾与媵相犯便无加减之条夫犯媵例依
犯妾即以妻为媵罪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妻亦同
以妾为妻其以媵为妾律令无文宜依不应为重合
杖八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之
作妾各得何罪
答曰据斗讼律媵犯妻减妾一等妾减媵加凡人一
等馀条媵无文者与妾同即是夫犯媵皆同犯妾所
问既非妻妾与媵相犯便无加减之条夫犯媵例依
犯妾即以妻为媵罪同以妻为妾若以媵为妻亦同
以妾为妻其
杖八十以妾为媵令既有制律无罪名止科违令之
卷十三 第 17b 页 WYG0672-0177d.png
罪即因其改换以告身与回换之人者自从假与人
官法若以妾诈为媵而冒承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
诈伪律诈增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疏义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
者听为妾 问曰婢经放为良听为妾若用为妻复有何罪
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
官法若以妾诈为媵而冒承媵姓名始得告身者依
诈伪律诈增加功状以求得官者合徒一年
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听为妾
疏义曰婢为主所幸因而有子即虽无子经放为良
者听为妾
答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婢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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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放为良岂堪承嫡之重律既止听为妾即是不许
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居父母夫丧嫁娶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义曰父母之丧终身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夫
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
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
为妻不可处以婢为妻之科须从以妾为妻之坐
居父母夫丧嫁娶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
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妾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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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若男夫居丧娶妾妻女作妾嫁人妾既许以卜姓
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
内嫁娶妻妾并离知而共为婚姻者谓婿父称婚妻
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婚姻者各减罪
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不知情不坐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疏义曰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
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
为之其情理贱也礼数既别得罪故轻各离之谓服
内嫁娶妻妾并离知而共为婚姻者谓婿父称婚妻
父称姻二家相知是服制之内故为婚姻者各减罪
五等得杖一百娶妾者合杖七十
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
疏义曰若居期亲之丧嫁娶谓男夫娶妇女嫁作妻
各杖一百卑幼减二等虽是期服亡者是卑幼故减
卷十三 第 19a 页 WYG0672-0178c.png
二等合杖八十妾不坐谓期服内男夫娶妾女妇作
妾嫁人并不坐
父母囚禁嫁娶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
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
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
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
妾嫁人并不坐
父母囚禁嫁娶
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
减一等徒罪杖一百<(祖父母父母/
疏义曰祖父母父母既被囚禁固身囹圄子孙嫁娶
名教不容若祖父母父母犯当死罪嫁娶者徒一年
半流罪徒一年徒罪杖一百若娶妾及嫁为妾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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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上文减三等若期亲尊长主婚即以主婚为首男
女为从若馀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事由男女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俱逼或男
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注云祖父母父
母命者勿论谓奉祖父母父母命为亲故律不加其
罪依令不得晏会
居父母丧主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杖一百
女为从若馀亲主婚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事由男女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俱逼或男
年十八以下在室之女并主婚独坐注云祖父母父
母命者勿论谓奉祖父母父母命
罪依令不得晏会
居父母丧主婚
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杖一百
卷十三 第 20a 页 WYG0672-0179a.png
疏义曰居父母丧与应合嫁娶之人主婚者杖一百
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自从重科
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
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
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为轻合笞四十
若与不应嫁娶人主婚得罪重于杖一百自从重科
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
为重合杖八十其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
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为轻合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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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卷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