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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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十四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户婚下(凡一十四条/)<
  同姓为婚(问答一/)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疏义曰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然古
 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其有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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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能推详至如鲁卫文
 王之昭凡周公之胤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
 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其有声同
 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
 又如近代以来或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
 之与本支并不合共为婚媾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
 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
 依杂律奸条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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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曰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未知同姓为妾合得何罪
 答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取决蓍龟本防同姓同
 姓之人即尝同祖为妻为妾乱法不殊户令云娶妾
 仍立婚契即验妻妾俱名为婚依准礼令得罪无别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谓妻所生者馀条/称前夫之女准此)亦各以奸论
 疏义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
 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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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
 之女后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
 法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
 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虽有
 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
之堂姨及再从堂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
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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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父母舅姑两姨姊妹于身无服乃是父母缌
 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
 姨虽于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
 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
 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于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
 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
 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为袒免妻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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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
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疏义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
 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
 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
 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
 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
 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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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
 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
 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
 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
 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
 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
 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
 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止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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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若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
 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
 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
 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夫丧守志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
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
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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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惟祖父母父母得
 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
 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
 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
 前家娶者不坐
  娶逃亡妇女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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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
 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
 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
 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
 听不离  监临娶所监临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
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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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
 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
 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
 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
 喝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
 从其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
 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之各减监临官一等
 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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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各离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
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疏义曰有事之人若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
 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
 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
 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
 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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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
 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
 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和娶人妻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
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疏义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
 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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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尊长与卑幼定婚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
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疏义曰卑幼谓子孙弟侄等在外谓公私行诣之处
 因自娶妻其尊长后为定婚若卑幼所娶妻已成者
 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一百尊长谓祖
 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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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无七出(问答一/)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
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
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
 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
 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
 疾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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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
 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
 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若无此七出及义
 绝之状辄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三不去者谓一
 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取无所归而出之者
 杖一百并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谓恶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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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答曰律云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
 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
  义绝离之(问答一/)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
离者不坐
 疏义曰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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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离者既无名字得罪只在一人皆坐不肯离者若
 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为从皆谓官司判
 为义绝者方得此坐若未经官司处断不合此科若
 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疏义曰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虽见兄弟送迎尚不
 踰阈若有心乖唱和意在分离背夫擅行有怀他志
 妻妾合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故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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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室家之敬亦为难久帷薄之内能无忿争相嗔
 暂去不同此
 问曰妻妾擅去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其有父
 母期亲等主婚若为科断
 答曰下条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父母知女
 擅去理须训以义方不送夫家违法改嫁独坐父母
 合徒三年其妻妾之身唯得擅去之罪期亲主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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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首从之法
  奴娶良人为妻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
者流三千里
 疏义曰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与
 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合徒一
 年仍离之谓主得徒坐奴不含科其奴自娶者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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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一年半主不知情者无罪主若知情杖一百因而
 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若有为奴娶客女为妻者律
 虽无文即须比例科断名例律称部曲者客女同
 讼律部曲殴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其良
 人殴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部曲奴婢
 相殴伤杀者各依部曲与良人相殴伤杀法注云馀
 条良人部曲奴婢私自犯本条无正文者并准此奴
 娶良人徒一年半即娶客女减一等合徒一年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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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者杖九十因而上籍为婢者徒三年其所生男女
 依户令不知情者从良知情者从贱
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
(者亦/同)各还正之
 疏义曰以奴若婢妄作良人嫁娶为良人夫妇者所
 妄之罪合徒二年奴婢自妄嫁娶亦徒二年各还正
 之称正之者虽会赦仍改正之若聘财多准罪重于
 徒二年者依诈欺计赃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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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户不得娶良人
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
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疏义曰杂户配𨽻诸司不与良人同类止可当色相
 娶不合与良人为婚违律为婚杖一百官户娶良人
 女者亦如之谓官户亦𨽻诸司不属州县亦当色婚
 嫁不得辄娶良人违者亦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
 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官户私嫁女与良人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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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须依首从例
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
同罪各还正之
 疏义曰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
 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五疋徒一年伍疋加一
 等知情娶者与奴婢罪同不知情者不坐自杂户与
 良人为婚以下得罪仍各离而改正其工乐杂户官
 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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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
 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其部曲奴婢有犯本条
 无正文者依律各准良人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
 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仍各正之
  违律为婚
诸违律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本罪一条强娶
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疏义曰违律不许为婚其有故为之者是名违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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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如杂户与良人为婚虽有媒娉而恐喝娶者加
 本罪一等本坐合杖一百加一等处徒一年强娶者
 又加一等谓以威若力而强娶之合徒一年半被强
 者止依未成法下条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女家止
 笞五十之类
即应为婚虽已纳聘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
家故违者各杖一百
 疏义曰即应为婚谓依律合为婚者虽已纳娉财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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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吉日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要已至吉日而女家
 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违律为婚离正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
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 疏义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
 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离之又正之
 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会大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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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
 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
 成会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
 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应离正者
 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后皆合离正名
 例律云会赦应改正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
 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
 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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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嫁娶违律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本条<称以/奸论者各)
(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疏义曰嫁娶违律谓于此篇内不许为婚祖父母父
 母主婚者为奉尊者教命故独坐主婚嫁娶者无罪
 假令祖父母父母主婚为子孙娶舅甥妻合徒一年
 唯祖父母父母得罪子孙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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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条称以奸论者各从本法至死者减一等
 疏义曰本条称以奸论者谓上条缌麻以上以奸论
 假令父与其子娶子之从母依杂律紊从母者流二
 千里强者绞即父亦得流二千里同杂犯其子若自
 犯有官者仍除名此名各从本法至死减一等者若
 强娶从母为妻或婚寡伯叔母非被出及改嫁者本
 条合死今减一等合流三千里
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馀亲主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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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
婚为从
 疏义曰期亲尊长次于父母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
 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主婚即
 各以所由为首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
 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虽以首从科之称以奸论
 者男女各从奸法应除名者亦除名
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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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男女被逼谓主婚以威若力男女理不自由
 虽是长男及寡女亦不合得罪若男年十八以下及
 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男女勿论
未成者各减已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疏义曰未成者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
 者减已成五等假有同姓为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
 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犹徒一年未成者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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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是名各减首罪二等各准当条轻重依律减之略
 举同姓为例馀皆仿此凡违律为婚称强者各加本
 罪二等称以奸论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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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义卷十四